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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某企业违法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河东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所在地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天津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台挖掘机(为国家第Ⅲ阶段排放标准)正在该项目地进行平整土地作业。经检测,该挖掘机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0.6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额定净功率≥37kW,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m-1”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河东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启示意义】
禁止在规定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涉案单位在一类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直接影响区域空气质量。在移动源污染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废气已经是主要污染源。据测算,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标准的大货车排放量。企业一定要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严格划定使用区域。
来源: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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